【重要公告】法律學士學位學程原住民專班畢業門檻更改
【自112學年度開始,法律原專班畢業條件刪除法律服務學習、錄取研究所、外語檢定、考上四或五等公職考試、專業證照,擇一完成項目。 經民國113年05月22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法律學士學位學程原住民專班「411學習成效檢核方案」 修正對照表 |
||
修訂後 |
修訂前 |
說明 |
【英文檢定】 畢業前應達成之檢定項目 比照「靜宜大學校訂英文能力畢業條件配套措施實施要點」之附表 通過標準 比照「靜宜大學校訂英文能力畢業條件配套措施實施要點」之附表
畢業前應達成之檢定項目
通過標準
畢業前應達成之檢定項目
通過標準
畢業前應達成之檢定項目
通過標準
畢業前應達成之檢定項目
通過標準
畢業前應達成之檢定項目
通過標準
畢業前應達成之檢定項目
畢業前應達成之檢定項目 通過標準
相關課程之配套措施
|
【英文檢定】 畢業前應達成之檢定項目 比照「靜宜大學校訂英文能力畢業條件配套措施實施要點」之附表http://www.flc.pu.edu.tw/files/archive/8_5bceb8e8.pdf 通過標準 比照「靜宜大學校訂英文能力畢業條件配套措施實施要點」之附表http://www.flc.pu.edu.tw/files/archive/8_5bceb8e8.pdf
【學程】 畢業前應達成之檢定項目 於畢業前至少取得一項學程證書。 通過標準 於畢業前至少取得一項學程證書。
【實務實習】 畢業前應達成之檢定項目 配合本系選修課程「法律實務實習」課程進行。 通過標準 參加國內外機構實習至少120小時。
【錄取研究所】 畢業前應達成之檢定項目 考取大學院校法律相關之研究所(法律相關研究所之認定由學程會議審議)。 通過標準 考取法律相關國內外研究所(碩士班)。 1.本國研究所:正取(含備取補上)。 2.國外研究所:取得入學許可。
【第二外語】 畢業前應達成之檢定項目 參加外語語言檢定考試(初級)通過。 通過標準 通過任一語言(日文、法文、德文、西班牙文、韓文等)初級檢定並提出證明文件,或修習第二外語相關課程至少6學分。
【法律專業統整課程】 畢業前應達成之檢定項目 修習「法律專題研討」課程。 通過標準 成績及格。
【考上四或五等公職考試】 畢業前應達成之檢定項目 通過四或五等公職考試或警察特考(一試筆試通過)。
【專業證照】 畢業前應達成之檢定項目 通過標準 取得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財產保險代理人、財產保險經紀人、保險經紀人以及相當等級之國家考試證照。
相關課程之配套措施 【學程】 【實務實習】 【錄取研究所】 【第二外語】 【法律專業統整課程】 【考上四或五等公職考試】 【專業證照】 學生須於畢業前針對「學程」、「實務實習」、「錄取研究所」、「第二外語」、「法律專業統整課程」、「考上四或五等公職考試」、「專業證照」至少擇一完成。 |
法律原專班學生入學需要修習多門文化課程,造成一定程度的修課負擔,為了讓學生能四年順利畢業,擬廢除規定畢業條件。 |
提案十一附件(修正後411學習成效檢核方案)
【修正後】法律學士學位學程原住民專班411學習成效檢核方案
411方案 |
靜宜大學法律學士學位學程原住民專班 |
||
畢業前應達成之檢定項目 |
通過標準 |
相關課程之配套措施 |
|
英文檢定 |
比照「靜宜大學校訂英文能力畢業條件配套措施實施要點」之附表 |
比照「靜宜大學校訂英文能力畢業條件配套措施實施要點」之附表 |
未通過英文檢定者配套措施如下:
修習外語教學中心所開各類選修英語課程之相關規定,請參閱「英文能力畢業條件配套措施實施要點」。 |
通過會議 |
民國108年04月02日院務會議通過 民國108年06月19日教務會議通過 民國113年02月26日聯合學程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3年05月07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3年05月22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