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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法律學士學位學程原住民專班畢業門檻更改

【自112學年度開始,法律原專班畢業條件刪除法律服務學習、錄取研究所、外語檢定、考上四或五等公職考試、專業證照,擇一完成項目。 經民國113年05月22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法律學士學位學程原住民專班「411學習成效檢核方案」  修正對照表

修訂後

修訂前

說明

【英文檢定】

畢業前應達成之檢定項目

比照「靜宜大學校訂英文能力畢業條件配套措施實施要點」之附表http://www.flc.pu.edu.tw/files/archive/8_5bceb8e8.pdf

通過標準

比照「靜宜大學校訂英文能力畢業條件配套措施實施要點」之附表http://www.flc.pu.edu.tw/files/archive/8_5bceb8e8.pdf

【學程】

畢業前應達成之檢定項目

於畢業前至少取得一項學程證書。

通過標準

於畢業前至少取得一項學程證書。

【實務實習】

畢業前應達成之檢定項目

配合本系選修課程「法律實務實習」課程進行。

通過標準

參加國內外機構實習至少120小時。

【錄取研究所】

畢業前應達成之檢定項目

考取大學院校法律相關之研究所(法律相關研究所之認定由學程會議審議)。

通過標準

考取法律相關國內外研究所(碩士班)

1.本國研究所:正取(含備取補上)

2.國外研究所:取得入學許可。

【第二外語】

畢業前應達成之檢定項目

參加外語語言檢定考試(初級)通過。

通過標準

通過任一語言(日文、法文、德文、西班牙文、韓文等)初級檢定並提出證明文件,或修習第二外語相關課程至少6學分。

【法律專業統整課程】

畢業前應達成之檢定項目

修習「法律專題研討」課程。

通過標準

成績及格。

【考上四或五等公職考試】

畢業前應達成之檢定項目

通過四或五等公職考試或警察特考(一試筆試通過)

【專業證照】

畢業前應達成之檢定項目

通過標準

取得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財產保險代理人、財產保險經紀人、保險經紀人以及相當等級之國家考試證照。

相關課程之配套措施

【學程】

【實務實習】

【錄取研究所】

【第二外語】

【法律專業統整課程】

【考上四或五等公職考試】

【專業證照】

學生須於畢業前針對「學程」、「實務實習」、「錄取研究所」、「第二外語」、「法律專業統整課程」、「考上四或五等公職考試」、「專業證照」至少擇一完成。

【英文檢定】

畢業前應達成之檢定項目

比照「靜宜大學校訂英文能力畢業條件配套措施實施要點」之附表http://www.flc.pu.edu.tw/files/archive/8_5bceb8e8.pdf

通過標準

比照「靜宜大學校訂英文能力畢業條件配套措施實施要點」之附表http://www.flc.pu.edu.tw/files/archive/8_5bceb8e8.pdf

【學程】

畢業前應達成之檢定項目

於畢業前至少取得一項學程證書。

通過標準

於畢業前至少取得一項學程證書。

【實務實習】

畢業前應達成之檢定項目

配合本系選修課程「法律實務實習」課程進行。

通過標準

參加國內外機構實習至少120小時。

【錄取研究所】

畢業前應達成之檢定項目

考取大學院校法律相關之研究所(法律相關研究所之認定由學程會議審議)。

通過標準

考取法律相關國內外研究所(碩士班)

1.本國研究所:正取(含備取補上)

2.國外研究所:取得入學許可。

【第二外語】

畢業前應達成之檢定項目

參加外語語言檢定考試(初級)通過。

通過標準

通過任一語言(日文、法文、德文、西班牙文、韓文等)初級檢定並提出證明文件,或修習第二外語相關課程至少6學分。

【法律專業統整課程】

畢業前應達成之檢定項目

修習「法律專題研討」課程。

通過標準

成績及格。

【考上四或五等公職考試】

畢業前應達成之檢定項目

通過四或五等公職考試或警察特考(一試筆試通過)

【專業證照】

畢業前應達成之檢定項目

通過標準

取得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財產保險代理人、財產保險經紀人、保險經紀人以及相當等級之國家考試證照。

相關課程之配套措施

【學程】

【實務實習】

【錄取研究所】

【第二外語】

【法律專業統整課程】

【考上四或五等公職考試】

【專業證照】

學生須於畢業前針對「學程」、「實務實習」、「錄取研究所」、「第二外語」、「法律專業統整課程」、「考上四或五等公職考試」、「專業證照」至少擇一完成。

法律原專班學生入學需要修習多門文化課程,造成一定程度的修課負擔,為了讓學生能四年順利畢業,擬廢除規定畢業條件。

 

提案十一附件修正後411學習成效檢核方案

【修正後】法律學士學位學程原住民專班411學習成效檢核方案

411方案

靜宜大學法律學士學位學程原住民專班

畢業前應達成之檢定項目

通過標準

相關課程之配套措施

英文檢定

比照「靜宜大學校訂英文能力畢業條件配套措施實施要點」之附表

比照「靜宜大學校訂英文能力畢業條件配套措施實施要點」之附表

未通過英文檢定者配套措施如下:

  1. 未通過英文檢定者,需於畢業前至少修得8學分英文相關課程(大一英文4學分、外語教學中心開設「選修英語」課程、輔修及雙主修英文系學分皆可列計),始得畢業。
  2. 「選修英語」課程如為補救未通過英檢之學分者,不計入畢業學分(亦不列入外系學分)

修習外語教學中心所開各類選修英語課程之相關規定,請參閱「英文能力畢業條件配套措施實施要點」。

通過會議

民國1080402日院務會議通過

民國1080619日教務會議通過

民國1130226日聯合學程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30507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30522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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