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12/28法律原專班-舉辦「原住民保留地法規爭議之探討演講」專題演講
張博鍾講者述說原住民族土地之變遷過程,說明什麼是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辦法有分四期,第一期(1948年〜1960年)中華民國政府戰後來到台灣,由於對原住民族社會相當陌生所以直接將日治時期的土地政策轉化為對原住民的「保留地」政策,並對非原住民採行「入山管制措施」以減少衝突使政府可以全力復原並發展戰後台灣。
第二期(1960年〜1966年)1961年山地鄉被正式納入台灣的市場經濟體系「山地農牧局」成立,確立「開發先於保護」的原則,輔導原住民定耕,種植溫帶水果等高經濟作物。而1960年代陸續完成的交通網路,也將平地人民,資金,技術引入,而平地人民達法佔用保留地的簡題也因选逐新惡化。本階段保留地制度一面強力改變原住民利用模式,一面開啟非原住民利用空間。
第三期(1966年〜1990年)1960年代實施出口導向的工業化政策,1966年保留地完成地籍測量與土地利用調查,直接改變了部落土地的傳統制度。本階段的辦法核心為:逐步由原住民取得保留地所有權→成立公所土地審查委員會→大幅放寬平地公私營企業與個人開發保留地→以及平地人民違法使用保留地合法化。
第四期(1990年〜至今)增劃編保留地。原住民取得保留地所有權之年限由年變五年。取得所有權的保留地得向銀行抵押資款。土審會原住民成員比例提高到五分之四強調國土保安與環境資源保育。再度擴張非原住民租用保留地類型並輔以「口惠式」的「優先輔導原住民開發」規定。本階段管理辦法對於生態環境與國士保安因開發所遭受到的破壞,雖較積極面對,例如具體列舉限制採伐的保留地或竹木狀態,然而,開放保留地開發事項卻仍然有增無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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