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原專班- 108學年度 選課注意事項
法律學士學位學程原住民專班-108學年度選課注意事項
- 本學程學生應修之課程,以綜合業務組網頁公告之入學學年度【課程架構圖】為準。
- 本學程入學學生(含一~四年級)務請符合「靜宜大學校訂英文能力畢業條件配套措施實施要點」規定。
- 本學程法律課程建議修課順序科目表:
- 憲法→行政法
- 民法總則→民法債編總論→民法債編各論
- 民法總則→民法物權、身分法→民事訴訟法
- 刑法總則→刑法分則→刑事訴訟法
- 英美法導論→英美侵權行為法或英美契約法
- 自108學年度起入學學生,須於四年內完成畢業條件:「411學習成效檢核方案」,即學生須於畢業前針對「學程證書」、「實務實習」、「錄取研究所」、「第二外語」、「法律專業統整課程」、「考上四或五等公職考試」、「專業證照」至少擇一完成,始得畢業。
- 修滿本學程規定之必、選修科目後,若學分仍不足本學程畢業學分數,本學程可承認外系學分以10學分為上限,科目不限。
- 各年級必修課程須於本班修習,不得上修。若有特殊原因(因重補修課程或修習輔系、雙主修、教育學程等與本班必修課程衝堂除外),須經本學程及授課教師同意,方得換班上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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