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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宜大學原住民專班獎勵補助辦法(附件.pdf)

靜宜大學原住民專班獎勵補助辦法

民國 112 年 03 月 29 日行政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依據靜宜大學學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為鼓勵原住民專班學生完成學業,以及提升原住民專班學科專業領域及實踐文化傳承之獨特

         性 ,訂定「原住民專班獎勵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適用對象之原住民學生:指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具有原住民身分且就讀本校具有學籍之學生。自 111 學年度大一入學新生及之後入

         學學生適用。

第 三 條 本辦法補助範圍,每學期獎勵補助每一位原住民專班學生壹萬元。

第 四 條 原住民專班學生如符合學雜費全免入學者,不得申請補助。 原住民專班學生同時具備多重身分者,僅得擇一申請獎勵補助。

         前項多重身分,係指本校就學優待減免說明之身分別:

         1、卹內軍公教遺族(全公費、半公費)。

         2、卹滿軍公教遺族。

         3、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輕度、中度、(極)重度)。

         4、特殊境遇家庭(孫)子女。

         5、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學生。

第 五 條 每學期開學後,由原住民專班辦公室公告申請獎勵補助,辦理期間自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

第 六 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 七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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